北京施工現場消防給水設施分析
1、消防水耗量的測定。消防水源應保證火災期間的全部消防用水量,消防用水量為室外臨時消防用水量和室內臨時消防用水量之和。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以臨時用房和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較大者為準,施工現場火災次數可一次確定。當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滿足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用水要求時,應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蓄水池。臨時儲水罐應設置在消防車取水方便的地方,其有效容積不應小于施工現場火災期間一次性消防總用水量。
臨時用房室外臨時消防用水量為:當臨時用房總建筑面積超過1000m2且不超過5000m2時,火災延續時間為1H,消火栓用水量為10L/s,每支水槍的最小流量為5L/s;當總面積超過5000m2時,火災持續時間1H,消火栓用水量15L/s,每支水槍最小流量5L/s。
2、室外消防給水系統設置要求。給水管網應成環布置,室外臨時消防給水干管直徑不小于DN100;室外消火栓與在建工程外線、臨時用房的距離,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不應小于5m;消防栓間距不應大于120m;消防栓最大保護半徑不應大于150m。
3、消防給水系統其它部件要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在建工程應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供水壓力應滿足消防水槍滿水柱長度不小于10m的要求;當供水壓力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小于2,互為備用;消火栓泵設自動啟動裝置。在建工程高度超過100m的,在相應樓層增設臨時轉運池和加壓水泵。轉運池有效容積不小于10m3,上下轉運池高差不大于100m。
規范的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大型人口稠密場所和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其他特殊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消防機構提交消防設計文件審查機關,未經批準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應當報消防機構驗收,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其他建設項目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后7日內報消防設計備案,消防機構進行抽查,對抽查不合格的建設項目停止施工;工程竣工后,消防機構應報消防驗收備案,消防機構進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本工程的消防設計應當符合有關建筑設計規范的要求,否則,將不經消防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對設計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施工單位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或行政記錄后,方可達到施工規范規定的相關要求。建設單位和建設單位不再需要行政許可。工程竣工后能滿足設計文件要求。也就是說,如果施工規范在施工過程中沒有得到執行,執法部門也沒有發現,在竣工后不會造成任何損害影響。因此,施工單位不易執行施工規范,其約束力僅限于消防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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