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產品有效使用期限
出廠合格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產品,完成安裝調試并通過消防驗收的,其有效使用期限為2年。該期限后,執行本文件定期維護維修規定且功能符合要求的可繼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更換并采取報廢處置等措施。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產品的報廢
當出現以下情況時,產品應報廢:
a) 在運輸、安裝、使用、維修維護等過程中,因撞擊、火燒、泡水(含進水)導致產品基本功能喪失,經生產企業確認,即使進行修復,也無法恢復出廠狀態的;
b) 感煙類火災探測器不能標定到生產企業規定的響應閾值范圍內,且在GB 4715規定的SH1和SH2試驗火結束前未響應;感溫類火災探測器在環境溫度達到GB 4716規定的該類型探測器響應時間上限值或動作溫度上限值時未響應;點型紅外火焰探測器、圖像型火災探測器的火災靈敏度不符合GB 15631的要求;
c) 設計壽命到期的產品,火災探測報警產品使用壽命不宜超過12年,可燃氣體探測器中氣敏元件、光纖產品中激光器件的使用壽命不宜超過5年。
備用電池使用年限
D.3.3 備用電源功能檢查
每年應對備用電源供電情況下持續工作時間進行至少一次測試,測試方案應符合GB 4717中電源功能試驗、GB 16806中的備電工作的規定。如果電池持續時間無法滿足要求,應及時更換備用電源。備用電源采用鋰電池或者鉛酸電池超過5年,應強制進行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