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理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法案件若干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法案件辦理程序,保障依法履行職責,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 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 防法》《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消防救援機構辦理行政案 件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北京消防執法工作實 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法案件,是指消防救援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社會消防技術服務 機構從業條件、執業行為和服務質量依法開展行政檢查、調查, 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第三條開展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監督檢查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通過網上核查、服務單位實地核查、機構辦公場所現場檢查等方式實施。(一)進入單位檢查,向服務對象、服務機構等有關單位的人員了解情況。(二)調閱有關材料,對技術檔案、服務合同、結論性文件、 技術服務檔案等依法采取證據保全措施。(三)調取、收集有關視音頻記錄、消防中控主機、稅控記錄等電子數據。第五條 現場檢查中,有關結論文件、服務合同、原始記錄等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消防救援機構負責 人批準,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情況緊急,不立即登記保存可能被損毀、隱秘或滅失的,執法人員可以立即執行先行登記保存, 并在24小時內補辦批準手續。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的,視為自動解除。第六條 采取先行登記保存等證據保全措施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采取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會同當事人查點清楚,實施 并當場交付現行登記保存決定書,制作現場筆錄或《證據保全清 單》。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代表作為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執法人員在相關文書上簽字。拒絕簽名的, 在文書中注明。第七條 為了查清違法事實,可以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基礎設備和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設備進行檢查,并制作《檢查筆錄》。檢查時的全程視音頻記錄可以替代檢查筆錄,但應當對視聽資料的關鍵內容和相應時間段等作文字說明。第八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下列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 項應當依法予以沒收:(三)不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第九條 計算違法所得應以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既得的全部款項為計算標準;實施違法行為產生的一系列的人員工資、管 理費用、財務費用、廣告宣傳費等支出,不計入核減范圍。經查證,當事人依法已經退賠的費用和已繳納的稅費,應當記入違法所得核減范圍。第十條 對于情況復雜,不能區分違法所得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聘請與當事人無利害關系的評估、審計等具備法定鑒定資格機構開展違法所得的鑒定工作。第十一條 執法人員應當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應當在收到鑒定意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意見復印件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經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鑒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 定人,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第十二 條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應當獨立開展相關工作,并對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信息和個人信息予以保密。第十三條 作出停止執業、吊銷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資格處罰的,應當在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違法事實、處 理結果抄告原審批機關,依法作出注銷注冊等處理。
責令吊銷注冊資格的應當收繳注冊證和執業印章,當事人拒不繳銷證件的,應當公告宣布作廢。
第十四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從《行政處罰法》《消防救援機構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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