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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聞

新版國標《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征求意見

新版國標《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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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0.1 為統一建設工程計價規則和方法,完善工程造價市場形成機制,推動工程造價管理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計價活動。北京消防工程安裝

1.0.3 建設工程的計價活動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綠色的原則。

1.0.4 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限價、投標報價、工程計量、合同價格調整、合同價款結算與支付等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由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核簽字并加蓋執業專用章。

1.0.5 承擔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編制與核對的工程造價人員及其所在單位,應對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質量負責。

1.0.6 建設工程施工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計價活動,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規定。


2 術語

2.0.1 工程量清單bills of quantities(BQ)

建設工程文件中載明項目名稱、項目特征、工程數量的明細清單。

2.0.2 分部分項工程work sections and trades

分部工程是單位工程的組成部分,是按結構部位、路段長度及施工特點或施工任務將單位工程

劃分的若干個項目單元;分項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長度等將分部工程劃分的若干個項目單元。

2.0.3 措施項目preliminaries

為完成工程項目施工,發生于施工準備和施工過程中的技術、生活、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項目。

2.0.4 項目特征item description

載明完工交付要求且構成工程量清單項目自身價值的本質特征。

2.0.5 綜合單價all-in unit rate

綜合考慮技術標準、施工條件、氣候等影響因素以及一定范圍與幅度內的風險,按完工交付要求完成單位數量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所需的費用,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和企業管理費、利潤。

2.0.6 單價合同unit rate contract

發承包雙方約定主要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0.7 總價合同lump sum contract

發承包雙方約定主要以招標時的設計文件(非招標工程為簽約時的設計文件)、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及有關條件進行合同總價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0.8 成本加酬金合同cost plus

發承包雙方約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約定的酬金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0.9 工程變更variation of works

經發包人批準的對合同工程的工作內容、質量要求、位置與尺寸、施工順序與時間、施工條件或其他特征及合同條件等的改變。

2.0.10 工程量清單缺陷bill of quantities defects

招標工程量清單與對應的招標時的設計文件(非招標工程為簽約時的設計文件)之間出現的工程量清單缺漏項、項目特征不符以及工程量偏差。

2.0.11 暫列金額provisional sum

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暫定并包括在合同價格中用于工程施工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服務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工程變更、價款調整因素出現時合同價格調整以及發生工程索賠等的費用。

2.0.12 暫估價prime cost sum

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在施工過程中必然發生,但在工程施工合同簽訂時暫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單價和專業工程金額,包括材料暫估價和專業工程暫估價。

2.0.13 計日工dayworks

承包人完成發包人提出的零星項目、零星工作時,依據經發包人確認的實際消耗人工、材料、施工機具臺班數量,按約定單價計價的一種方式。

2.0.14 總承包服務費main contractor’s attendance

總承包人對發包人自行采購的材料等進行保管,配合、協調發包人進行的專業工程發包以及對非承包范圍工程提供配合協調、施工現場管理、已有臨時設施使用、竣工資料匯總整理等服務所需的費用。

2.0.15 安全文明施工費health,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provisions

承包人為保證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護現場內外環境和搭拆臨時設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2.0.16 工程造價咨詢人engineering cost consultant

具備提供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能力的企業或執業人員。

2.0.17 工程索賠project claim

當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經濟損失或工期延誤,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對方承擔補償義務,而向對方提出工期和(或)費用補償要求的行為。

2.0.18 提前竣工(趕工)費early completion(acceleration)cost

承包人應發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進度措施,使合同工程整個工期或分段節點工期縮短,由此產生的應由發包人支付的費用。

2.0.19 誤期賠償費delay damages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計劃進度施工,導致實際工期超過合同整個工期或分段節點工期(包括經發包人批準的延長工期),承包人應向發包人賠償損失的費用。

2.0.20 工程結算final account

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合同工程實施中、終止時、已完工后的工程項目進行的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活動,包括施工過程結算、合同解除結算、竣工結算。

2.0.21 施工過程結算interim settlement

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在過程結算節點上對已完工程進行當期合同價格的計算、調整、確認的活動。

2.0.22 最高投標限價bid price ceiling

招標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擬定的招標文件和招標工程量清單,結合工程具體情況、市場價格編制的,限制投標人有效投標報價的最高價格。

2.0.23 投標價tender sum

投標人投標時響應招標文件要求所報出的總價及綜合單價等。http://www.www.copperuskee.com/


3 基本規定

3.1 工程量清單組成

3.1.1 工程量清單可以以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或實物量清單為主要表現形式。本標準的工程量清單以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為主要表現形式,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項目以外的可在措施項目清單和其他項目清單中列項。

3.1.2 工程量清單應結合工程項目實際情況按現行國家或行業工程量計算標準確定。

3.1.3 工程量清單項目劃分應遵循項目明確、邊界清晰、便于計價的原則。

3.2 計價方式

3.2.1 建設工程施工發承包應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3.2.2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可采用總價合同、單價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

3.2.3 工程量清單計價可采用單價計價和總價計價兩種方式進行計價。

3.2.4 綜合單價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和利潤,綜合單價分析表應明確各項費用的計算基礎、費率和計算方法。

3.2.5 下列因素產生的費用均列入相應工程量清單的綜合單價中:

1 滿足國家現行產品標準、設計規范、施工驗收規范、質量評定標準、安全操作規程等要求施工的費用;

2 完成一個符合完工交付要求的工程量清單必需的施工任務及其輔助工作產生的必要費用;

3 受施工條件、一般氣溫氣候等影響因素發生的費用;

4 一定范圍與幅度內的風險費用。

3.2.6 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應按單價計價方式計算費用,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應列入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

3.2.7 措施項目清單應依據經濟合理的施工方案以單價或總價計價方式確定費用,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應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費用。

3.2.8 其他項目清單應按照工程要求以單價或總價計價方式確定費用。

3.2.9 增值稅應按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費用。


3.3 計量計價風險

3.3.1 建設工程施工發承包計價應在招標文件、合同中明確計量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約定計量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

3.3.2 清單工程量應按現行國家或行業計算標準以設計圖示尺寸計算。工程量發生偏差的,應按發承包雙方約定調整。

3.3.3 下列事項引起的計量計價風險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應及時調整相應的合同價格和工期:

1 法律法規與政策發生變化;

2 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項目原始數據和基準資料錯誤;

3 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

4 超過發承包雙方約定范圍和波動幅度的市場物價變動和匯率波動;

5 因發包人未履行公平、誠信義務而產生的費用;

6 其他應當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事項。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按本標準第9.5.4 條、第9.7.2 條的規定執行。

3.3.4 下列事項引起的計量計價風險由承包人承擔,合同價格和工期不予調整:

1 承包人為達到完工交付要求所必需的施工內容發生的必要費用;

2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導致實施方案變化引起費用調整;

3 由于承包人使用機械設備、施工技術以及組織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費用增加;

4 發承包雙方約定范圍和波動幅度內的市場物價變動和匯率波動;

5 因承包人未履行公平、誠信義務而導致增加的費用;

6 其他應當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的事項。

因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按本標準第9.5.4 條、第9.7.2 條的規定執行。

3.3.5 工程價款未按約定的時間或支付比例支付,造成合同價格調整的,應由責任方承擔。

3.3.6 由于市場物價波動影響合同價格的,應由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攤:

1 發承包雙方應明確合同價格中人工費的權重比例或金額、人工費用波動幅度和人工費用價格指數的確定規則,按照本標準附錄A 的A.1 價格指數調差法調整人工費用。

人工費用價格指數的來源或確定方式方法由發承包雙方約定。發生工期延誤的,按照本標準第9.5.4 條規定確定合同履行期的人工費用價格指數。

2 發承包雙方應明確可調價的主要材料范圍,并按本標準附錄G.2 或附錄G.3 填寫《承包人提供可調價主要材料表》作為合同附件。可調價的主要材料工程量按設計圖示尺寸確定,施工損耗與預留用量不予考慮。

可調價的主要材料價格的波動幅度及調整辦法,按本標準第9.5.1~9.5.4 條的規定調整。

3 施工機械臺班價格允許調整的,可按照本標準第9.5.6 條的規定調整。

4 綜合單價的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經調整后的價差,只計取增值稅,且不作為企業管理費、利潤調整的計算基礎或依據。

5 按照本標準附錄A 計算價差的,發承包雙方應約定采用的價差計算方法和優先順序。

3.3.7 除工程變更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外,措施項目費按下列規定調整:

1 承包人投標時的措施項目施工方案,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未能通過審批的,重新申報的通過審批的施工方案引起措施費用調增的不予調整,引起措施費用調減的予以調整。

2 單價合同履行期間,措施項目的錯漏項及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措施費用調整的,按本標準第9.2.1 條和第9.2.2 條的相關規定調整合同價格。

3 總價合同履行期間,合同對應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技術標準等實質性內容未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不因招標時發生錯漏項而調整。但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措施費用調整的,按本標準第9.2.2 條規定執行。

3.3.8 工程變更引起施工方案改變并使措施項目發生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技術標準等實質性內容變化時,按本標準第9.2.2 條規定執行。

3.3.9 匯率波動影響合同價格的,由發承包雙方按照本標準第3.3.6 條市場物價波動影響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合理分攤。

3.3.10 發生工程量清單缺陷、工程索賠等影響合同價格事項的,遵循公平、誠信原則分擔風險和損失,按本標準第9 章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格。

當情勢變更事件發生,合同雖有約定,但繼續履行明顯對合同一方有失公允的,合同價格應予調整。

3.3.11 當招標時的設計文件進行方案優化和設計深化后簽約合同價需要重新計量計價的,總價合同價格不做調整,單價合同按本標準第9.2 節、第9.3 節的規定調整綜合單價、更新合同價格。

3.3.12 招標人依據類似工程的工期數據,結合擬建工程情況合理計算工期。招標工期天數低于類似工程的工期數據一定幅度,招標人應先行組織論證,并依據論證通過的方案計算趕工費用,列入最高投標限價的措施項目中。投標人應根據招標文件要求,全面評估趕工風險,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提交趕工方案和相應的趕工費用,未報價的,視為已經包含在其他投標報價中。

3.4 發包人提供材料

3.4.1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以下簡稱甲供材料)應按照本標準附錄G.1 的規定填寫《發包人提供材料一覽表》,寫明甲供材料的名稱、規格、數量、單價、交貨方式、交貨地點等。承包人投標時,甲供材料費用按《發包人提供材料一覽表》計入分部分項工程費用,但甲供材料費在稅前扣除,不計入簽約合同價。

3.4.2 承包人應根據工程進度計劃的安排,向發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貨的日期計劃,發包人應按計劃提供。

3.4.3 甲供材料如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發包人原因發生交貨日期延誤、交貨地點及交貨方式變更等情況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應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3.4.4 發承包雙方可參照類似工程同類項目材料消耗量,明確計價需要的甲供材料的數量。

3.4.5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購已在招標文件中確定為甲供材料的,材料價格應由發承包雙方根據招標采購價格或市場調查,通過補充協議確定,原投標價中已計取甲供材料管理費用的相應扣減。

3.4.6 發包人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暫估價中材料價格,要求承包人按招標確定的價格與材料供應商簽訂合同的,發包人應補償承包人的管理費與利潤。

3.5 承包人提供材料

3.5.1 除發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由承包人負責采購、運輸和保管。

3.5.2 承包人應將采購材料的供貨人及品種、規格、數量和供貨時間等提交發包人確認,并負責提供材料的質量證明文件,滿足約定的質量標準。

3.5.3 對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經檢測不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發包人應要求承包人及時采取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對發包人要求檢測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證明的材料,經檢測該項材料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3.6 建筑信息模型應用

3.6.1 招標人有要求的,建設工程計價活動可應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

3.6.2 建設工程計價活動應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的,應執行本標準和各專業工程量計算標準。

3.6.3 建設工程計價活動的建筑信息模型數據格式應執行國家統一數據標準。


4 工程量清單編制

4.1 一般規定

4.1.1 招標工程量清單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和復核。

4.1.2 招標工程量清單應以合同標的為單位列項編制,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4.1.3 工程量清單應根據相關工程現行國家工程量計算標準的規定編制和復核。根據工程項目特點進行補充完善的,應在招標文件和合同文件中予以說明。

4.1.4 工程量清單的項目特征應依據設計文件并結合完工交付要求進行編制和復核。

4.1.5 招標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

4.1.6 工程量清單應作為編制最高投標限價、投標報價、合同價格調整等的依據之一。

4.2 編制

4.2.1 編制招標工程量清單應依據:

1 本標準和相關工程的國家工程量計算標準;

2 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量計量計價規定;

3 擬定的招標文件及相關資料;

4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5 與建設工程有關的標準、規范、技術資料;

6 施工現場情況、地勘水文資料、工程特點及合理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關資料。

4.2.2 工程量清單成果文件應包括封面、簽署頁、清單編制說明、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數量和工程量計算規則等。

4.2.3 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應按相關工程現行國家工程量計算標準規定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編制和復核。

4.2.4 材料暫估價應單獨列出暫估價材料的明細表及其暫估單價。

4.2.5 措施項目清單應結合擬建工程的實際情況和完工交付要求,依據合理的施工方案及技術、生活、安全、文明施工等非實體方面的要求進行編制和復核。其中:

1 以單價計價的措施項目清單,應列出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數量和工程量計算規則等;

2 以總價計價的措施項目清單,應明確其包含的內容、要求及計算方式等;

3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清單應根據各省市行業主管部門的管理要求和擬建工程的實際情況單獨列項,其包含的單價計價的措施項目清單和總價計價的措施項目清單按上述規定列項編制。

4.2.6 其他項目清單應按照下列內容列項:

1 暫列金額應根據工程特點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列項并估算;

2 專業工程暫估價應分不同專業估算,列出明細表及其包含內容等;

3 計日工應列出項目名稱、計量單位和暫估數量;

4 總承包服務費應列出服務項目及其內容、要求、計算方式等。

4.2.7 出現本標準第4.2.6 條未列的其他項目,應根據招標文件要求結合工程實際情況補充列項。

4.2.8 增值稅應根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列項。


5 最高投標限價編制

5.1 一般規定

5.1.1 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建設工程招標,招標人應編制最高投標限價,并在發布招標文件時公布最高投標限價及其編制依據與方法。

5.1.2 最高投標限價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和復核。

5.1.3 工程造價咨詢人接受招標人委托編制或復核最高投標限價,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標人委托編制投標報價。

5.2 編制

5.2.1 最高投標限價可依據以下內容編制與復核:

1 本標準;

2 招標文件(包括招標工程量清單);

3 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4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5 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范、技術資料;

6 工程特點及編制人擬定的施工方案;

7 工程計價信息;

8 其他的相關資料。

5.2.2 最高投標限價的綜合單價應包括本標準第3.2.4、3.2.5 條規定的內容,并在編制說明中明確其計算方法。

5.2.3 分部分項工程的綜合單價應根據擬定的招標文件和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關要求確定。

5.2.4 甲供材料按招標文件載明的要求計入分部分項工程費用,并在稅前扣除。

5.2.5 材料暫估價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載明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并按本標準附錄E.10 材料暫估單價及調整表單獨列出。

5.2.6 措施項目費根據擬定的招標文件、工程特點及合理的施工方案,以單價計價或總價計價的方法確定其費用,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按照本標準第3.2.7 條的規定計算。

5.2.7 其他項目應按下列規定計價:

1 暫列金額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2 專業工程暫估價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3 計日工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項目確定;

4 總承包服務費根據招標工程量清單列出的內容和要求計算。

5.2.8 增值稅應按本標準第3.2.9 條的規定計算。

5.2.9 綜合單價可按本標準規定表格進行分析確定。

5.3 異議和修正

5.3.1 投標人經復核認為招標人公布的最高投標限價未按照規定進行編制或存在不合理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5.3.2 招標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對收到的異議作出答復。招標人不回復或投標人在得到招標人的異議回復后,認為最高投標限價仍然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進行編制或存在不合理的,可以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反映。

5.3.3 當最高投標限價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復查,其結論與原公布的最高投標限價誤差超過一定幅度時,招標人應當做出說明。

5.3.4 招標人根據最高投標限價復查結論需要重新公布最高投標限價的,應根據相關要求和程序重新公布。


6 投標報價編制

6.1 一般規定

6.1.1 投標報價應由投標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

6.1.2 投標人依據本標準第6.2.1 條的規定自主確定投標報價。投標報價不得高于最高投標限價,也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3 投標人應結合招標時的設計文件和完工交付要求對招標工程量清單進行復核。投標人對招標工程量清單有疑問或異議的,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及時書面提請招標人澄清。招標人核實后對招標工程量清單進行修正的,投標人按修正后的招標工程量清單填報價格。

6.1.4 采用單價合同的工程,招標文件和招標工程量清單存在錯誤,或者招標人未對投標人提出的疑問或異議進行澄清或修正,但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確實發生的,招標人應承擔由此導致投標人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以及合理利潤。

6.1.5 采用總價合同的工程,如招標文件和招標工程量清單本身存在錯誤,或者投標人對招標文件和招標工程量清單的疑問或異議未提請招標人澄清或修正,投標人應自行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投標人提出的疑問或異議未被招標人采納的,投標人應在投標報價中綜合考慮其風險費用,但屬于本標準第3.3.3 條規定范圍的風險除外。

6.1.6 投標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以其相應組成項目價格為準。

6.2 編制

6.2.1 投標報價可依據以下內容編制:

1 本標準;

2 招標文件(包括招標工程量清單)及其補充通知、答疑紀要、異議澄清或修正;

3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4 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范等技術資料;

5 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滿足項目要求的施工方案;

6 投標人企業定額、工程造價數據、自行調查的價格信息等;

7 其他的相關資料。

6.2.2 投標報價中包括招標文件中約定由投標人承擔的一定范圍與幅度內的風險費用,招標文件中沒有明確的,可提請招標人明確。

6.2.3 投標人可按本標準規定或招標文件提供的綜合單價分析表及其計算辦法確定綜合單價。

6.2.4 分部分項工程項目、單價計價的措施項目的綜合單價應根據招標文件和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中的特征描述自主確定。

6.2.5 甲供材料、材料暫估價可按本標準第5.2.4 條與第5.2.5 條進行計價。

6.2.6 總價計價的措施項目可根據招標文件和投標時擬定的滿足項目要求的施工方案自主確定費用金額,并列出其計算公式。

6.2.7 其他項目按下列規定報價:

1 暫列金額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2 專業工程暫估價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3 計日工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項目和數量,自主確定綜合單價并計算計日工金額;

4 總承包服務費根據招標文件中提出的需要投標人提供服務的范圍、內容、要求及其招標工程量清單的特征描述自主逐項確定,并列出其相應的計算公式。

6.2.8 增值稅按本標準第3.2.9 條的規定確定。

6.2.9 招標工程量清單與計價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寫單價和合價的項目,投標人均應填寫且只允許有一個報價。未填寫單價和合價的項目,可視為此項費用已包含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其他相關項目的單價和合價之中,結算時,此項目不得重新組價或調整。

6.2.10 投標總價應當與扣除甲供材料后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和增值稅的合計金額一致。

7 合同價款約定

7.1 一般規定

7.1.1 實行招標的工程施工合同價格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 天內,由發承包雙方依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在書面合同中約定。合同約定不得違背招標、投標文件中關于工期、造價、質量等方面的實質性內容。

7.1.2 不實行招標的工程施工合同價格,應在發承包雙方認可的工程價格基礎上,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7.2 約定內容

7.2.1 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條款中對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1 人工費金額及所占的比例、支付方法、支付周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2 預付工程價款的比例或金額、支付時間、扣回方式及其時限;

3 過程結算節點的劃分,節點對應的分段工期、計量計價方法、風險范圍、驗收要求以及價款支付時間、程序、方法、比例等內容;

4 進度款計量、計價、支付的依據、程序、方法、比例、時限等內容;

5 措施項目、其他項目的費用范圍、使用要求、分解支付計劃及其時限;

6 工程質量保證金、保函或擔保的金額、扣留方式及其時限;

7 工程保險的種類、范圍、投保責任、保險費用支付等;

8 價款風險分擔的內容、范圍(幅度)以及超出時的調整辦法;

9 工程價款的調整因素、費用分擔說明、調整方法、程序、支付及時限;

10 工程變更、索賠的方式、程序、金額確定與支付時間;

11 提前竣工獎勵和誤期賠償的計算方法、確認流程及支付或扣減的時間;

12 不可抗力的事件約定、費用承擔說明及計價辦法;

13 違約責任以及發生合同價款爭議的解決方法及時間;

14 竣工結算計量、計價、支付的依據、程序、時限等內容;

15 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的其他相關事項。

7.2.2 發承包雙方在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時,可按本標準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8 工程計量

8.1 一般規定

8.1.1 工程量應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且應予計量的工程數量確定。工程數量應按照相關工程現行國家工程量計算標準或發承包雙方約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

8.1.2 工程計量周期一般以月為單位,也可選擇按其他時間節點、工程形象進度分段計量。

8.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圍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

8.1.4 成本加酬金合同應按本標準第8.2 節的規定計量。

8.2 單價合同的計量

8.2.1 單價合同進行計量時,當出現工程量清單缺陷引起工程量增減,或因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增減時,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義務中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

8.2.2 承包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計量周期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當期已完工程的計量報告。發包人應在收到報告后7 天內核實,并將核實計量結果通知承包人。發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內進行核實的,承包人提交的計量報告中所列的工程量應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應予計量的工程量。

8.2.3 發包人認為需要進行現場計量核實時,應在計量前24 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當雙方均同意核實結果時,應簽字確認。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參加計量,視為認可發包人的計量核實結果。發包人不按照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參加計量,計量核實結果無效。

8.2.4 當承包人認為發包人核實后的計量結果有誤時,應在收到計量結果通知后的7 天內向發包人提出書面意見,提供詳細的計算資料。發包人收到書面意見后,應在7 天內對承包人的計量結果進行復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對復核計量結果仍有異議的,按照本標準規定的爭議解決辦法處理。

8.2.5 承包人完成履行合同義務中每個項目的工程量并經發包人核實無誤后,發承包雙方應對每個項目的歷次計量報表進行匯總,以核實最終結算工程量,并在匯總表上簽字確認。

8.3 總價合同的計量

8.3.1 總價合同工程的工程量應按以下規定計算:

1 除工程變更以外,總價合同各項目的工程量應為承包人用于結算的最終工程量,由于工程量清單缺陷引起工程量增減的,工程量不作調整;

2 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增減的,按承包人完成變更工程的實際工程量確定。

8.3.2 發承包雙方應以經審定批準的設計文件為依據,在約定的時間節點、形象目標或工程進度節點,按照本標準第8.2.2~8.2.5 條規定進行工程計量。


9 合同價格調整

9.1 一般規定

9.1.1 下列事項發生,發承包雙方可調整合同價格:

1 工程變更;

2 工程量清單缺陷;

3 計日工;

4 物價變化;

5 暫估價;

6 工程索賠;

7 暫列金額;

8 發承包雙方約定的其他調整事項。

9.1.2 出現合同價格調增事項(不含工程量清單缺陷、計日工、索賠)后的14 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合同價格調增報告并附上相關資料;承包人在14 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格調增報告的,應視為承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格請求。

9.1.3 出現合同價格調減事項(不含工程量清單缺陷、索賠)后的14 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交合同價格調減報告并附相關資料;發包人在14 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格調減報告的,應視為發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格請求。

9.1.4 發(承)包人在收到承(發)包人合同價格調增(減)報告及相關資料之日起14 天內對其核實,予以確認的書面通知承(發)包人,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的,應視為承(發)包人提交的合同價格調增(減)報告已被發(承)包人認可。發(承)包人提出協商意見的,承(發)包人應在收到協商意見后的14 天內對其核實。

9.1.5 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合同價格調整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由總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暫定結果,雙方可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直到爭議得到處理。

9.1.6 經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合同價格,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格,應與工程進度款和施工過程結算款同期支付。因發包人原因延期支付的,發包人應從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并承擔違約責任。

9.1.7 合同價格調整事項引起工期變化的,發承包人可要求調整合同工期。發承包雙方可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參照類似工程協商調整工期天數。

9.2 工程變更

9.2.1 因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清單項目或其工程數量發生變化時,可按照下列規定調整:

1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程項目的,采用該項目的單價;當工程變更導致該清單項目的工程數量發生變化,且工程量變化超過15%時,15%以內部分按照清單項目原有的綜合單價計算,15%以外部分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實施工程的合理成本和投標報價利潤協商確定單價。

2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但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

3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變更工程項目的,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實施工程的合理成本和投標報價利潤協商確定單價。

9.2.2 工程變更引起施工方案改變并使措施項目發生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技術標準等實質性內容變化時,合同不利一方提出調整措施項目費的,可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合同另一方確認,并應詳細說明與原方案措施項目相比的變化情況。擬實施的方案經發承包雙方確認后執行,并按照下列規定計量并調整措施項目費:

1 單價計價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工程變更引起的實際發生且應予計量的工程數量乘以本標準第9.2.1 條規定確定的單價計算;

2 總價計價的措施項目費,已有的總價計價的措施項目按投標時計算公式的計算基礎增減比例計算,新增的總價計價的措施項目根據實施工程的合理成本和投標報價利潤協商計算。

9.2.3 如果合同不利一方未事先將擬實施的施工方案提交給合同另一方確認,則視為工程變更不引起措施項目費的變化或合同不利一方放棄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權利。

9.2.4 當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刪減了合同中的某項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發生的費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應支付的項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時,承包人有權提出并應得到合理的費用及利潤補償。

9.3 工程量清單缺陷

9.3.1 采用單價合同的工程,若工程實施過程中沒有發生變更,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招標時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量清單等實施合同工程。

采用總價合同的工程,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只是用作參考,與實際施工要求并不一定相符合,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招標時的設計文件和相關標準規范實施合同工程。

9.3.2 總價合同履行期間,合同對應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技術標準等實質性內容未發生變化的,合同價格不因招標工程量清單缺陷而調整。

9.3.3 單價合同履行期間,招標工程量清單缺陷經發承包雙方確認后,按本標準第9.2.1 條和第9.2.2 條的相關規定調整合同價格。

9.4 計日工

9.4.1 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方式實施的零星項目、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計工日單價方式計價的事項,承包人應予執行。

9.4.2 采用計日工計價的任何一項工作,在該項工作實施過程中,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提交下列報表和有關憑證報送發包人核實:

1 工作名稱、內容和數量;

2 投入該工作所有人員的姓名、工種、級別和耗用工時;

3 投入該工作的材料名稱、類別和數量;

4 投入該工作的施工設備型號、臺數和耗用臺時;

5 發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和憑證。

9.4.3 任一計日工項目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在該項工作實施結束后的24 小時內向發包人提交有計日工記錄匯總的計日工簽證報告一式三份。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計日工簽證報告后的2 天內予以確認并將其中一份返還給承包人,作為計日工計價和支付的依據。

9.4.4 任一計日工項目實施結束后,承包人按照確認的計日工簽證報告核實該類項目的工程數量,并根據核實的工程數量和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計日工單價計算,提出應付價款。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該類計日工單價的,由發承包雙方按本標準第9.2 節的規定商定計日工單價計算。

9.5 物價變化

9.5.1 因人工、材料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可按本標準附錄A 的方法之一調整合同價格。

9.5.2 承包人采購材料的,其價格波動超過5%或約定幅度時,超過部分的價格可按照本標準附錄A 的方法計算調整材料費。

9.5.3 當承包人采購的主要材料的市場價格出現異常變動,且是發承包雙方在合同簽訂時無法預見的情況下,應按風險合理分擔原則,由發承包雙方再行協商合同風險幅度或據實調整合同價格。

9.5.4 發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誤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合同履行期的價格調整:

1 因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工程的價格,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高者;

2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工程的價格,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低者。

9.5.5 發包人供應材料的,不適用本標準第9.5.1 條規定,由發包人按照實際變化調整,但不列入合同價格內。

9.5.6 施工機具使用費允許調整的,其中允許調整的內容,當價格波動超過5%時,超過部分的價格可按照本標準附錄A 的方法計算調整。

9.6 暫估價

9.6.1 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材料暫估價和專業工程暫估價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應以招標確定的價格為依據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格。

9.6.2 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材料暫估價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由承包人進行采購定價或自主報價(承包人自產自供的),經發包人確認單價后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格。

9.6.3 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按照本標準第9.2 節相關規定確定專業工程價款,并以此為依據取代專業工程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格。

9.6.4 進行材料、專業工程暫估價招標,由承包人作為招標人時,其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應當被認為已經包括在承包人的簽約合同價(投標總報價)中,需要發包人配合的費用由發包人自行

承擔。由發包人作為招標人時,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需要承包人配合的,應在總承包服務費計列支付給承包人。

9.6.5 承包人參加暫估專業工程的投標并中標的,對專業工程提供施工管理、協調配合、工程照管、成品半成品保護、竣工資料匯總整理等服務所需的費用應包含在中標價格中,已經計列在總承包服務費總額中的暫估專業工程的單項總承包服務費應予扣減。

9.7 工程索賠

9.7.1 工程索賠事件主要包括法律法規與政策變化、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趕工)、工期延誤等。

9.7.2 因法律法規與政策變化事件導致的工程索賠,發承包雙方按下列原則分別承擔并調整合同價格:

1 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 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 天為基準日,其后因法律法規與政策發生變化引起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發承包雙方按照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據此發布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格;

2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按上述第1 款規定的調整時間,在工期延誤期間出現法律法規與政策變化的,合同價格調增的不予調整,合同價格調減的予以調整;

3 因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按上述第1 款規定的調整時間,在工期延誤期間出現法律法規與政策變化的,合同價格調減的不予調整,合同價格調增的予以調整。

9.7.3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工程索賠,發承包雙方按下列原則分別承擔并調整合同價格和工期:

1 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 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 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

4 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但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施工場地必要的人員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 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7 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9.7.4 因發承包一方原因導致工期延誤,且在延長的工期內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可抗力事件產生的損失由責任方負責。發承包雙方對工期延誤均有責任的,且在延長的工期內遭遇不可抗力的,按雙方過錯比例另行協商承擔責任。合同工期內會遭遇不可抗力的,按照本標準第9.7.3 條調整合同價格和工期。

9.7.5 因提前竣工(趕工)事件導致的工程索賠,發承包雙方按下列原則分別承擔并調整合同價格和工期:

1 發承包雙方應約定提前竣工費用的計算方法或金額和補償費用上限;

2 發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后與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并應修訂合同工程進度計劃。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趕工補償)費用。

9.7.6 當發生工期延誤事件時,應判斷該事件是否發生在關鍵線路上,按以下方式計算索賠的工期:

1 延誤的工作為關鍵工作,則延誤的時間為索賠的工期;

2 延誤的工作為非關鍵工作,當該工作由于延誤超過時差限制而成為關鍵工作時,可索賠延誤時間與時差的差值;

3 工作延誤后仍為非關鍵工作,則不存在工期索賠。

9.7.7 因承包人原因延誤工期導致的工程索賠,發承包雙方按下列原則分別承擔并調整合同價格和工期:

1 發承包雙方應約定誤期賠償費的計算方法或金額和賠償費用上限;

2 合同工程發生誤期,承包人應賠償發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并應向發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即使承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應承擔的責任和應履行的義務。

3 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內的某單項(位)工程已通過了竣工驗收,且該單項(位)工程接收證書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誤,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產生了工期延誤時,誤期賠償費按照已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單項(位)工程造價占合同價格的比例幅度予以扣減。

9.7.8 因非承包人原因延誤工期導致的工程索賠,除工期可以順延外,承包人可根據費用損失情況向發包人提出以下費用索賠:

1 已進場人員無法進行施工的人員窩工費用:

2 已進場無法投入使用的材料損失費用;

3 已進場無法進行施工的機械設備停滯費用;

4 由于工期延長增加的措施項目費;

5 由于工期延長增加的管理費用。

9.7.9 因發生工程索賠事件導致合同解除的,按本標準第11.4 節的規定進行處理。

9.7.10 當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工程索賠時,應有正當的工程索賠理由和有效證據。

9.7.11 發生工程索賠事件后,合同當事人均應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9.7.12 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事件造成承包人損失時,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向發包人提出工程索賠:

1 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工程索賠事件發生后28 天內,向發包人提交工程索賠意向通知書,說明發生工程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發出工程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索賠的權利;

2 承包人應在發出工程索賠意向通知書后28 天內,向發包人正式提交工程索賠報告。工程索賠報告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 工程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承包人應按合理時間間隔繼續提交延續工程索賠通知,說明連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以及要求;

4 在工程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 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最終工程索賠報告,說明最終工程索賠要求,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9.7.13 對承包人的工程索賠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1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工程索賠報告后,應及時查驗承包人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2 發包人應在收到工程索賠報告或有關工程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的28 天內,將工程索賠處理結果答復承包人,如果發包人逾期答復或逾期未作出答復,視為承包人工程索賠要求已被發包人認可;

3 承包人接受工程索賠處理結果的,工程索賠款項應作為增加合同價款,在當期進度款、施工過程結算款、竣工結算款中進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工程索賠處理結果的,應按本標準規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辦理。

9.7.14 承包人要求賠償時,可以選擇下列一項或幾項方式獲得賠償:

1 延長工期;

2 要求發包人支付實際發生的額外費用;

3 要求發包人支付合理的預期利潤;

4 要求發包人按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9.7.15 當承包人的費用索賠與工期索賠要求相關聯時,發包人在作出費用索賠的批準決定時,應結合工程延期,綜合作出費用賠償和工程延期的決定。

9.7.16 發承包雙方在辦理了竣工結算后,應被認為承包人已無權再提出竣工結算前所發生的任何工程索賠。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結算后的工程索賠,提出工程索賠的期限應自發承包雙方最終結清時終止。

9.7.17 發包人認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發包人的損失,應按承包人索賠和處理的程序進行索賠和處理。發包人不接受工程索賠處理結果的,應按本標準規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辦理。

9.7.18 發包人要求賠償時,可以選擇下列一項或幾項方式獲得賠償:

1 延長質量缺陷修復期限;

2 要求承包人支付實際發生的額外費用;

3 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9.7.19 承包人應付給發包人的工程索賠金額可從擬支付給承包人的合同價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給發包人。

9.8 暫列金額

9.8.1 已簽約合同價中的暫列金額應由發包人掌握使用。

9.8.2 發包人按照本標準第9.1 節至第9.7 節的規定支付后,暫列金額余額應歸發包人所有。


10 合同價款期中支付

10.1 預付款

10.1.1 承包人應將預付款專用于施工前發生的必要費用。發包人不得向承包人收取預付款的利息。

10.1.2 預付款支付比例不應低于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規定的比例。對重大工程項目,應按年度工程進度計劃逐年預付。

10.1.3 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后不遲于約定開工日期7 天前預付工程款,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后10 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在發出通知14 天后有權暫停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并承擔違約責任。

10.1.4 預付款的抵扣,可選擇當累計支付達到合同總價的一定比例后一次扣回或分次扣回的方式。選擇分次扣回方式的,預付款可從每一個支付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進度款、施工過程結算款中按比例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額達到合同約定的預付款金額為止。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預付款應與合同價款一并結算。

10.2 安全文明施工費

10.2.1 安全文明施工費包括的內容和使用范圍,應符合國家、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有關文件和工程量計算標準的規定。

10.2.2 發包人應在開工后28 天內預付安全文明施工費總額的50%給承包人,其余部分應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則進行分解,并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10.2.3 發包人沒有按時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支付;發包人在付款期滿后的7 天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10.2.4 承包人對安全文明施工費應??顚S?,應在財務賬目中單獨列項備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則發包人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責令其暫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10.3 進度款

10.3.1 發承包雙方應按照約定的時間、程序和方法,根據工程計量結果,支付進度款。

10.3.2 進度款支付周期可按時間或按工程形象進度目標劃分階段節點,并與工程計量周期一致。

10.3.3 單價合同工程,其分部分項工程項目和單價計價的措施項目應按照工程計量確認的工程量與綜合單價計算,列入本期應支付的進度款中。綜合單價發生調整的,以發承包雙方確認的綜合單價計算進度款。

單價合同工程,其總價計價的措施項目應按照支付分解方式計算,列入本期應支付的進度款中。支付分解方式按本標準第10.3.4 條規定。

當招標時的設計文件進行方案優化和設計深化后,經過重新計量的單價合同工程,宜按照本標準第10.3.4 條規定支付進度款。

10.3.4 總價合同工程,應按照約定的時間或形象進度節點及其支付分解方式支付進度款。支付分解方式,應以合同總價為基礎,按照進度節點實際完成工程量占總工程量的比例支付進度款。

10.3.5 其他項目費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支付:

1 總承包服務費應按服務事項的計算方式計算總承包服務費,并按當期確認的非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專業工程造價和甲供材料總額的進場比例進行支付;

2 專業工程暫估價應按當期發包人確認的專業工程項目的金額進行支付。

10.3.6 發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金額,應按照發包人簽約提供的單價和數量從稅前扣除,不列入進度款支付金額中。

10.3.7 發包人確認的合同價格調整金額應列入當期支付的進度款中,并同期支付。

10.3.8 增值稅應按本標準第3.2.9 條的規定計算并列入當期支付的進度款中,并同期支付。

10.3.9 成本加酬金合同,可按當期確認的工程量根據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計算相應的工程成本和酬金以及增值稅進行支付。

10.3.10 發包人支付進度款的比例,按進度價款總額計,不應低于80%。

10.3.11 承包人應在每個計量周期到期后的7 天內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一式四份,詳細說明此周期認為有權得到的款額,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價款。支付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本周期已完成的工程價款;

1)本周期已完成的合同項目金額;

2)本周期應增加和扣減的變更金額;

3)本周期應增加和扣減的索賠金額;

4)本周期應增加和扣減的其他合同價格調整金額;

2 本周期應扣減的返還預付款;

3 本周期應扣減的質量保證金;

4 本周期應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

5 本周期應支付的金額。

10.3.12 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進度款支付申請后的14 天內,對申請內容予以核實,確認后向承包人出具進度款支付證書并在支付證書簽發后14 天內支付進度款。若發承包雙方對部分清單項目的計量結果出現爭議,發包人應對無爭議部分的工程計量結果向承包人出具進度款支付證書并支付進度款。

10.3.13 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調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付款,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在應付期限逾期之日起計算應付的利息(利率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

10.3.14 發包人不按約定支付進度款,雙方未達成延期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并承擔違約責任。

10.3.15 在對已簽發的進度款支付證書進行階段匯總和復核中發現錯誤、遺漏或重復的,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權提出修正申請。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應在下期進度付款或施工過程結算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1 結算與支付

11.1 一般規定

11.1.1 工程結算應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并應由發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人核對。

11.1.2 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人進行工程結算編制或核對的,當發承包雙方或一方對工程造價咨詢人出具的結算文件有異議時,可向有關部門或機構申請執業質量鑒定。

11.2 施工過程結算

11.2.1 編制施工過程結算應依據:

1 本標準;

2 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

3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4 工程招標投標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

5 經確認的工程變更、計日工、工程索賠等資料;

6 發承包雙方已確認應計入當期施工過程結算的工程量及其施工過程結算的合同價款;

7 發承包雙方已確認應計入當期施工過程結算的調整后追加(減)的施工過程結算的合同價款;

8 其他相關依據及資料。

11.2.2 發承包雙方已確認應計入當期施工過程結算的合同價格調整金額應列入施工過程結算款,并同期支付。

11.2.3 經發承包雙方簽署認可的施工過程結算文件,應作為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部分,竣工結算不應再重新對該部分工程內容進行計量計價。

11.2.4 施工過程結算款的支付最低比例應在合同中予以約定。

11.2.5 施工過程結算節點工程完工后14 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本結算周期施工過程結算文件。承包人未提交施工過程結算文件,經發包人催告后14 天內仍未提交或沒有明確答復的,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編制施工過程結算文件,作為辦理施工過程結算和支付施工過程結算款的依

據,承包人應予以認可。

11.2.6 施工過程結算的核實、復核、異議爭議解決、確認等程序要求與時限應按本標準第11.3.4~11.3.10 條的規定。

11.2.7 承包人提交施工過程結算文件時,應同時提交計量、計價工程相應的自檢質量合格證明材料和滿足合同要求的相應驗收資料。施工過程驗收不代替竣工驗收,不能免除或減輕竣工驗收時發現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承包人應予以整改的義務,也不影響缺陷責任期周期及質量保修期周期。

11.2.8 施工過程結算確定后,承包人應根據辦理的施工過程結算文件向發包人提交施工過程結算款支付申請。支付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累計已完成的施工過程結算款;

2 累計已支付的施工過程結算款;

3 本節點合計完成的過程結算款:

1)本節點已完成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的金額;

2)本節點已完成的措施項目費的金額;

3)本節點已完成的其他項目費的金額;

4)本節點應增加的金額;

5)本節點應支付的增值稅;

4 本節點合計應扣減的金額:

1)本節點應扣回的預付款;

2)本節點扣回的已支付進度款;

3)本節點應扣減的金額;

5 本節點應支付的施工過程結算款。

11.2.9 施工過程結算款支付申請后的核實、簽發、支付應按本標準第11.3.13~11.3.15 條執行。

11.2.10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施工過程結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支付,并有權獲得延遲支付的利息。發包人在施工過程結算支付證書簽發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過程結算款支付申請7 天后的56 天內仍未支付的,應按本標準第10.3.13 條、第10.3.14 條規定執行。

11.3 竣工結算

11.3.1 工程完工后,發承包雙方應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工程竣工結算。

11.3.2 編制工程竣工結算應依據:

1 本標準;

2 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

3 發承包雙方已確認的施工過程結算價款;

4 發承包雙方實施過程中已確認的工程量及其結算的合同價款;

5 發承包雙方實施過程中已確認調整后追加(減)的合同價款;

6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7 工程招投標文件;

8 其他相關依據。

11.3.3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應在經發承包雙方確認的施工過程結算的基礎上,補充完善相關質量合格證明等資料,匯總編制完成竣工結算文件,在提交竣工驗收申請的同時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約定的時間內提交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人催告后14 天內仍未提交或沒有明確答復的,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編制竣工結算文件,作為辦理竣工結算和支付結算款的依據,承包人應予以認可。

11.3.4 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后的14 天內核對。發包人經核實,認為承包人還應進一步補充資料和修改結算文件,應在上述時限內向承包人提出核實意見,承包人在收到核實意見后的14 天內應按照發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補充資料,修改竣工結算文件,并應再次提交給發包人復核后批準。

11.3.5 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后的14 天內予以復核,將復核結果通知承包人,并應遵守下列規定:

1 發包人、承包人對復核結果無異議的,應在7 天內在竣工結算文件上簽字確認,竣工結算辦理完畢;

2 發包人或承包人對復核結果認為有誤的,無異議部分按照本條第1 款規定辦理不完全竣工結算;有異議部分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按照本標準規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11.3.6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后的14 天內,不核對竣工結算或未提出核對意見的,應視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已被發包人認可,竣工結算辦理完畢。

11.3.7 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出的核實意見后的14 天內,不確認也未提出異議的,應視為發包人提出的核實意見已被承包人認可,竣工結算辦理完畢。

11.3.8 發包人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人核對竣工結算的,工程造價咨詢人應在14 天內核對完畢,核對結論與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不一致的,應提交給承包人復核;承包人應在14 天內將同意核對結論或不同意見的說明提交工程造價咨詢人。工程造價咨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異議后,應再次復核,復核無異議的,應按本標準第11.3.5 條第1 款的規定辦理,復核后仍有異議的,按本標準第11.3.5條第2 款的規定辦理。承包人在收到核對結論后的28 天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應視為工程造價咨詢人核對的竣工結算文件已經承包人認可。

11.3.9 經發包人或發包人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人指派的專業人員與承包人指派的專業人員核對后無異議的竣工結算文件,發承包人應簽名并蓋章確認。如其中一方不簽認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 發包人不簽認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驗收備案資料,并有權拒絕與發包人或其上級部門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人重新核對竣工結算文件;

2 承包人不簽認的,發包人要求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絕提供竣工驗收資料,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

11.3.10 合同工程竣工結算核對完成,發承包雙方簽字并蓋章確認后,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與另一個或多個工程造價咨詢人重復核對竣工結算。不得以工程審計為由拖延竣工結算時間,不得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

11.3.11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的,發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整改合格;承包人經整改不合格或不整改的,發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費用。發包人對工程質量有異議,拒絕辦理工程竣工結算的,已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驗收但發包人擅自使用的工程,其質量爭議應按該工程保修合同或合同中有關保修條款執行,竣工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已竣工未驗收且未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質量爭議,雙方應就有爭議的部分委托有資質的檢測鑒定機構進行檢測,并應根據檢測結果確定解決方案,或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處理決定執行后辦理竣工結算,無爭議部分的竣工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

11.3.12 竣工結算確定后,承包人應根據辦理的竣工結算文件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申請包括下列內容:

1 竣工結算合同價款總額;

2 累計已實際支付的合同價款;

3 應預留的質量保證金或保函;

4 實際應支付的竣工結算款金額。

11.3.13 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后7 天內予以核實,向承包人簽發竣工結算支付證書。

11.3.14 發包人簽發竣工結算支付證書后的14 天內,應按照竣工結算支付證書列明的金額向承包人支付結算款。

11.3.15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后7 天內不予核實,不向承包人簽發竣工結算支付證書的,視為承包人的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已被發包人認可;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7 天后的14 天內,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列明的金額向承包人支付結算款。

11.3.16 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竣工結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支付,并有權獲得延遲支付的利息。發包人在竣工結算支付證書簽發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7 天后的56天內仍未支付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承包人可與發包人協商將該工程折價,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有權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11.4 合同解除結算

11.4.1 發承包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應按照達成的協議辦理結算和支付合同價款。

11.4.2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連續超過84 天或累計超過140 天的,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發承包人應商定或確定發包人應當支付的款項,該款項包括:

1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價款;

2 承包人為合同工程合理訂購的并已交付的,或承包人有責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和其他物品的價款;

3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而產生的費用,或因不能退貨或解除合同而產生的損失;

4 承包人撤離施工現場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員的費用;

5 在合同解除前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款項;

6 扣減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的款項;

7 雙方商定或確定的其他款項。

發包人應在商定或確定上述款項后28 天內完成上述款項的支付。當發包人應扣除的金額超過了應支付的金額,承包人應在合同解除后的56 天內將其差額退還給發包人。

11.4.3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應暫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價款。發包人應在合同解除后28 天內核實合同解除時承包人已完成工作對應的合同價格,以及按施工進度計劃已運至現場的材料貨款,核算承包人應支付的違約金以及給發包人造成損失或損害的索賠金額,并將結果通知承包人。發承包雙方應在28 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意見,并應辦理結算合同價格。如果發包人應扣除的金額超過了應支付的金額,承包人應在確認合同結算價格后的56 天內將

其差額退還給發包人。發承包雙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結算達成一致的,可按照本標準規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11.4.4 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除應按照本標準第11.4.2 條的規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項價款以及退還質量保證金外,應核算發包人應支付的違約金以及給承包人造成損失或損害的索賠金額費用。該筆費用應由承包人提出,發包人核實后應與承包人協商確定后的7 天內向承包人簽發支付證書。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按照本標準規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11.5 質量保證金

11.5.1 發包人應按照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的方式和質量保證金預留方式預留質量保證金,累計預留的質量保證金和以銀行保函替代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承包人已經提供履約擔保的,在工程項目竣工前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11.5.2 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從質量保證金或質量擔保保函中扣除,費用超出保證金額的,發包人可向承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維修并承擔相應費用后,不免除對工程的損失賠償責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發包人負責組織維修,承包人不承擔費用,且發包人不得從保證金中扣除費用。

11.5.3 在缺陷責任期終止后,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將質量擔保保函或剩余的質量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不得計算利息。

11.6 最終結清

11.6.1 缺陷責任期終止后7 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和相關證明材料。最終結清申請單應列明預留的質量保證金或銀行保函、缺陷責任期內發生的修復費用、最終結清款。

11.6.2 最終結清款應等于預留的質量保證金減去缺陷責任期內發生的應由承包人承擔的修復費用并加上尚未付清的工程結算價款。預留的質量保證金或銀行保函不足以抵減缺陷責任期內發生的應由承包人承擔的修復費用的,承包人應承擔不足部分的補償責任。

11.6.3 發包人對最終結清申請單內容有異議的,可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終結清申請單。

11.6.4 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后14 天內完成審批并向承包人簽發最終結清支付證書。發包人逾期未完成審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且自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后15 天起視為已簽發最終結清支付證書。

11.6.5 發包人應在簽發最終結清支付證書后7 天內完成支付。發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過56 天的,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兩倍支付違約金。

11.6.6 承包人對發包人支付的最終結清款有異議的,應按本標準規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12 合同價款爭議的解決

12.1 爭議的暫定

12.1.1 若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就工程質量、進度、價款支付與扣除、工期延期、索賠、價款調整等發生爭議,首先應提交合同約定的總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解決,并應抄送另一方??偙O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應會同發承包雙方進行協商,總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可按協商結果審慎、公正地做出暫定結果。

12.1.2 總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在收到爭議提交件后14天內應將暫定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詳細依據。發承包雙方對暫定結果認可的,應以書面形式予以簽名、蓋章確認并執行。

12.1.3 發承包雙方在收到總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的暫定結果通知之后的14 天內未對暫定結果予以確認也未提出不同意見的,應視為發承包雙方已認可該暫定結果。

12.1.4 發承包雙方或一方不同意暫定結果的,應以書面形式向總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提出,說明自己認為正確的結果,同時抄送另一方,發承包雙方按照合同約定或本標準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12.1.5 爭議解決前,只要對合同履行不產生實質性影響,可暫按發承包雙方中較低價格方案執行;爭議解決后,爭議解決的結果與較低價格方案不一致的,應按照爭議解決的結果執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12.2 工程計價依據的解釋

12.2.1 發承包雙方可就合同價款爭議中有關工程計價依據的內容以書面形式提請工程計價依據主編單位給予解釋。

12.2.2 工程計價依據主編單位應在收到申請的15 個工作日內就發承包雙方提請的爭議問題進行書面解釋。

12.2.3 發承包雙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計價依據主編單位書面解釋后仍可提請仲裁或訴訟。

12.3 協商和解

12.3.1 爭議發生后,發承包雙方可以進行協商。協商達成一致的,雙方應簽訂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對發承包雙方均有約束力。

12.3.2 如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協議,發包人或承包人可以其他方式解決爭議。

12.4 調解

12.4.1 發承包雙方可在合同中約定或在合同簽訂后共同約定爭議調解人,負責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調解。

12.4.2 合同履行期間,發承包雙方可協議調換或終止任何調解人。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在最終結清支付證書生效后,調解人的任期應即終止。

12.4.3 發承包雙方發生的爭議,任何一方可將該爭議以書面形式提交調解人,并將副本抄送另一方,委托調解人調解。

12.4.4 發承包雙方應按照調解人提出的要求,給調解人提供所需要的資料、現場進入權及相應設施。

12.4.5 調解人應在收到調解委托后28 天內或由調解人建議并經發承包雙方認可的其他期限內提出調解書,發承包雙方接受調解書的,經雙方簽字后作為合同的補充文件,對發承包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都應遵照執行。

12.4.6 當發承包雙方中任一方對調解人的調解書有異議時,應在收到調解書后28 天內向另一方發出異議通知,并應說明爭議的事項和理由。除非調解書在協商和解或仲裁裁決、訴訟判決中作出修改,或合同已經解除,承包人應繼續按照合同實施工程。

12.4.7 當調解人已就爭議事項向發承包雙方提交了調解書,而任一方在收到調解書后28 天內均未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時,調解書對發承包雙方應均具有約束力。

12.5 仲裁或訴訟

12.5.1 發承包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其中的一方已就此爭議事項向合同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同時通知另一方。

12.5.2 仲裁或訴訟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進行,發包人、承包人、調解人各自的義務不得因在工程實施期間進行仲裁或訴訟而有所改變。當仲裁或訴訟是在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的情況下進行時,承包人應對合同工程采取保護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

12.5.3 在本標準第12.1 節至第12.4 節規定的期限之內,當發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爭議暫定、書面解釋、和解協議、調解書的,另一方可將爭議事項提交仲裁或訴訟。


13 工程計價資料與檔案

13.1 計價資料

13.1.1 發承包雙方應當約定各自在合同工程中現場管理人員的職責范圍,雙方現場管理人員在職責范圍內簽字確認的書面文件是工程計價的有效憑證,但如有其他有效證據或經實證證明其是虛假的除外。

13.1.2 發承包雙方不論在何種場合對與工程計價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并應在合理期限內送達接收人和送達地點??陬^指令不得作為計價憑證,但有證據證明承包人已按口頭指令完成施工的除外。

13.1.3 任何書面文件送達時,應由對方簽收,通過郵寄應采用掛號、特快專遞傳送,或以發承包雙方商定的電子傳輸方式發送,交付、傳送或傳輸至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時,隨后通信信息應按新地址發送。

13.1.4 發承包雙方分別向對方發出的任何書面文件,均應將其抄送現場管理人員,如系復印件應加蓋合同工程管理機構印章,證明與原件相同。雙方現場管理人員向對方所發任何書面文件,也應將其復印件發送給發承包雙方,復印件應加蓋合同工程管理機構印章,證明與原件相同。

13.1.5 發承包雙方均應當及時簽收另一方送達其指定接收地點和指定接收人的來往信函,拒不簽收的,送達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專遞或者公證方式送達,所造成的費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達方式所發生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拒絕簽收一方承擔。

13.1.6 書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壓,一方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另一方拒絕簽收或已送達的,應視為對方已簽收并應承擔相應責任。

13.2 計價檔案

13.2.1 發承包雙方以及工程造價咨詢人對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載體的計價文件,均應收集齊全,整理立卷后歸檔。

13.2.2 發承包雙方和工程造價咨詢人應建立完善的工程計價檔案管理制度,并應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發布的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13.2.3 工程造價咨詢人歸檔的計價文件,保存期不宜少于五年。

13.2.4 歸檔的工程計價成果文件應包括紙質原件和電子文件,其他歸檔文件及依據可為紙質原件、復印件或電子文件。歸檔的工程計價成果電子文件應滿足標準數據接口的相應要求。

13.2.5 歸檔文件應經過分類整理,并應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

13.2.6 歸檔可以分階段進行,也可以在項目竣工結算完成后進行。

13.2.7 向接受單位移交檔案時,應編制移交清單,雙方應簽字并蓋章后方可交接。


14 工程計價表格說明

14.0.1 工程計價表宜采用統一格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本行業的實際情況,在本標準附錄B 工程計價表格的基礎上補充完善。

14.0.2 工程計價表格的設置應滿足工程計價的需要,方便使用。

14.0.3 工程量清單的編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工程量清單編制使用表格包括:B.1、C.1、D.1、E.1、E.2、E.3、E.4、E.5-1 或E.5-2、E.6、E10、G.1、G.2、G.3、G.4;

2 扉頁應按規定的內容填寫、簽字、蓋章,由造價工程師編制的工程量清單應有負責審核的一級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受委托編制的工程量清單,應有一級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以及工程造價咨詢人蓋章;

3 總說明應按下列內容填寫:

1)工程概況:建設規模、工程特征、計劃工期、施工現場實際情況、自然地理條件、環境保護要求等;

2)工程招標和專業工程發包范圍;

3)工程量清單編制依據;

4)工程質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5)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14.0.4 最高投標限價、投標報價、竣工(過程)結算的編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使用表格:

1)最高投標限價使用表格包括:B.2、C.2、D.1、E.1、E.2、E.3、E.4、E.5-1 或E.5-2、E.6、E10、G.1、G.2、G.3、G.4;

2)投標報價使用的表格包括:B.3、C.3、D.1、D.2、E.1、E.2、E.3、E.4、E.5-1 或E.5-2、E.10、G.1、G.2、G.3、G.4;

3)竣工(過程)結算使用的表格包括:B.4、C.4、D.3、E.6、E.7、E.7-1、E.7-2、E.7-3、E.8、E.9-1、E.9-2、E.9-3、E.9-4、E.10、E.11、F.1、F.2、F.3、F.4、F.5、F.6、F.7、G.1、G.2、G.3、G.4。

2 扉頁應按規定的內容填寫、簽字、蓋章,除承包人自行編制的投標報價和竣工結算外,受委托編制的最高投標限價、投標報價、竣工(過程)結算,應由一級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以及工程造價咨詢人蓋章。

3 總說明應按下列內容填寫:

1)工程概況:建設規模、工程特征、計劃工期、合同工期、實際工期、施工現場及變化情況、施工組織設計的特點、自然地理條件、環境保護要求等。

2)編制依據等。

14.0.5 投標人應按招標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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