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
(必驗項目)
一、主導: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與備案主管部門。
二、配合: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機構。
三、主管部門有接受消防驗收申請與一次性告知的義務。
四、驗收申請條件: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請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與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相符的竣工圖。
五、建設單位開展竣工驗收消防查驗,且查驗合格后才編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六、驗收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的:消防設施檢測、現場評定,并形成意見或者報告。
七、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將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及時反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
八、依法依規進行現場評定技術服務。
九、現場評定的依據:消防法律法規、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和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消防設計審查意見。十、現場評定的方式:建筑物防(滅)火設施的外觀進行現場抽樣查看;通過專業儀器設備現場抽樣測量;消防設施的功能測試與消防設施的系統功能聯調聯試。
十一、十八項現場評定的具體項目:1、建筑類別與耐火等級;2、總平面布局;3、平面布置;4、建筑外墻、屋面保溫和建筑外墻裝飾;5、建筑內部裝修防火;6、防火分隔;7、防爆;8、安全疏散;9、消防電梯;10、消火栓系統;11、自動噴水滅火系統;1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13、防煙排煙系統及通風、空調系統防火;14、消防電氣;15、建筑滅火器;16、泡沫滅火系統;17、氣體滅火系統的系統功能;18、他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規定的項目,以及帶有“嚴禁”“必須”“應”“不應”“不得”要求的非強制性條文規定的項目。
十二、現場查驗抽樣的要求:每一項目的總數不大于2處時全部檢查,總數大于2處時抽樣2處;防火間距、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消防車道的設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數量應全部檢查。
十三、合格與不合格條件:評定內容符合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有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要求的按要求,不要求的誤差不超過5%;消防設施性能與系統功能應滿足設計要求并能正常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