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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檢測維修

北京電氣消防檢測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北京電氣消防檢測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新《消防法》對消防檢測工作作了更加明確的規定: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要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  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二、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三、工程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時要提供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和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四、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公安派出所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要檢查單位建筑消防設施是否定期進行全面檢測,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是否完好有效;檢查電器線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資料:  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報告以及維護保養的記錄;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有關燃氣、電氣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報告等記錄資料。在有消防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資料中、質檢站對工程竣工驗收前必須要有消防大隊出具的:建筑電氣設施消防安全檢測報告,否則不予備案及驗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第十二條  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第二十九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六十二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第八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八)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二、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實施)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第二十七條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 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六十六條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資格。
    前款規定的機構出具失實文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資格。

三、新《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提供圖紙審查、安全評估、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標準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出具的審查、評估、檢驗、檢測意見負責。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五)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后,應當出具備案憑證,并通過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預設的抽查程序,隨機確定抽查對象;被抽查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備案憑證之日起五日內按照備案項目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或者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四、《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07號),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  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應當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檢查下列內容:
   (四)建筑消防設施是否定期進行全面檢測,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電器線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第二十九條  公安派出所對單位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對設有消防設施的單位,公安派出所還應當檢查單位是否每年對建筑消防設施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第三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被檢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依法改正:
  (十)未對建筑消防設施定期進行全面檢測的。

五、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01]第61號
    第二十八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四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報告以及維護保養的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報告等記錄資料。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和《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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