擋煙垂壁設置、安裝、調試等相關規范要求整理
◎擋煙垂壁的定義
擋煙垂壁(draft curtain):
用不燃材料制成,垂直安裝在建筑頂棚、梁或吊頂下,能在火災時形成一定的蓄煙空間的擋煙分隔設施。
◎GB51251-2017《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相關擋煙垂壁規范要求
4.1.3 第4款:當中庭與周圍場所未采用防火隔墻、防火玻璃隔墻、防火卷簾時,中庭與周圍場所之間應設置擋煙垂壁。
4.2 防煙分區
4.2.1設置排煙系統的場所或部位應采用擋煙垂壁、結構梁及隔墻等劃分防煙分區。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
4.2.2擋煙垂壁等擋煙分隔設施的深度不應小于本標準第4.6.2條規定的儲煙倉厚度。對于有吊頂的空間,當吊頂開孔不均勻或開孔率小于或等于25%時,吊頂內空間高度不得計入儲煙倉厚度。
4.2.3設置排煙設施的建筑內,敞開樓梯和自動扶梯穿越樓板的開口部應設置擋煙垂壁等設施。
5.2.5 活動擋煙垂壁應具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啟動和現場手動啟動功能,當火災確認后,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在15s內聯動相應防煙分區的全部活動擋煙垂壁,60s以內擋煙垂壁應開啟到位。
6.4.4 擋煙垂壁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型號、規格、下垂的長度和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
2活動擋煙垂壁與建筑結構(柱或墻)面的縫隙不應大于60mm,由兩塊或兩塊以上的擋煙垂簾組成的連續性擋煙垂壁,各塊之間不應有縫隙,搭接寬度不應小于100mm;
3活動擋煙垂壁的手動操作按鈕應固定安裝在距樓地面1.3m~1.5m之間便于操作、明顯可見處。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依據設計圖核對,尺量檢查、動作檢查。
7.2.3 活動擋煙垂壁的調試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手動操作擋煙垂壁按鈕進行開啟、復位試驗,擋煙垂壁應靈敏、可靠地啟動與到位后停止,下降高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2模擬火災,相應區域火災報警后,同一防煙分區內擋煙垂壁應在60s以內聯動下降到設計高度;
3擋煙垂壁下降到設計高度后應能將狀態信號反饋到消防控制室。
調試數量:全數調試。
7.3.4 活動擋煙垂壁的聯動調試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活動擋煙垂壁應在火災報警后聯動下降到設計高度;
2動作狀態信號應反饋到消防控制室。
調試數量:全數調試。
8.2.2 防煙、排煙系統設備手動功能的驗收方法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3活動擋煙垂壁、自動排煙窗應能正常手動開啟和復位,動作信號應在消防控制室顯示。
檢查數量:各系統按30%抽查。
9.0.3 每季度應對防煙、排煙風機、活動擋煙垂壁、自動排煙窗進行一次功能檢測啟動試驗及供電線路檢查,檢查方法應符合本標準第7.2.3條?第7.2.5條的規定。
◎XF533-2012《擋煙垂壁》相關擋煙垂壁規范要求
5.2.1運行控制裝置
5.2.1.1活動式擋煙垂壁驅動裝置的性能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
5.2.1.2活動式擋煙垂壁控制器的性能應符合附錄B的規定。
5.2.2運行性能
按6.6.2的規定進行試驗,活動式擋煙垂壁的運行性能應符合以下要求:
a)從初始安裝位置自動運行至擋煙工作位置時,其運行速度不應小于0.07m/s,而且總運行時間不應大于60s;
b)應設置限位裝置;當運行至擋煙工作位置的上、下限位時,應能自動停止。
5.2.3運行控制方式
按6.6.3的規定進行試驗,活動式擋煙垂壁的運行控制方式應符合以下要求:
a)應與相應的感煙火災探測器聯動,當探測器報警后,擋煙垂壁應能自動運行至擋煙工作位置;
b)接收到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的控制信號后,擋煙垂壁應能自動運行至擋煙工作位置;
c)系統主電源斷電時,活動式擋煙垂壁應能自動運行至擋煙工作位置,其運行性能應符合5.2.2的規定。
5.2.4可靠性
按6.6.4的規定進行試驗,活動式擋煙垂壁應能經受1000次循環啟閉運行試驗,試驗結束后,擋煙垂壁應仍能正常工作,直徑為(6±0.1)mm和截面尺寸(15±0.1)mm×(2±0.1)mm的探棒不能穿過擋煙部件。
5.2.5抗風擺性能
按6.6.5的規定進行試驗,活動式擋煙垂壁的表面垂直方向上承受(5±1)m/s風速作用時,其垂直偏角不應大于15°。
◎GB50116-201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相關擋煙垂壁規范要求
4.5.1 防煙系統的聯動控制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2應由同一防煙分區內且位于電動擋煙垂壁附近的兩只獨立的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號,作為電動擋煙垂壁降落的聯動觸發信號,并應由消防聯動控制器聯動控制電動擋煙垂壁的降落。
4.5.3 防煙系統、排煙系統的手動控制方式,應能在消防控制室內的消防聯動控制器上手動控制送風口、電動擋煙垂壁、排煙口、排煙窗、排煙閥的開啟或關閉及防煙風機、排煙風機等設備的啟動或停止,防煙、排煙風機的啟動、停止按鈕應采用專用線路直接連接至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的消防聯動控制器的手動控制盤,并應直接手動控制防煙、排煙風機的啟動、停止。
◎GB50166-2019《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標準》相關擋煙垂壁規范要求
4.18.2 應對電動送風口、電動擋煙垂壁、排煙口、排煙閥、排煙窗、電動防火閥的動作功能、動作信號反饋功能進行檢查并記錄,設備的動作功能、動作信號反饋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手動操作消防聯動控制器總線控制單元電動送風口、電動擋煙垂壁、排煙口、排煙閥、排煙窗、電動防火閥的控制按鈕、按鍵,對應的受控設備應靈活啟動;
◎GB51348-2019《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 相關擋煙垂壁規范要求
13.4.4 防煙、排煙設施的聯動控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5電動擋煙垂壁應由其附近的兩只感煙探測器的動作信號,通過聯動控制器控制電動擋煙垂壁放下。
◎GB50067-2014《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 相關擋煙垂壁規范要求
8.2.2 防煙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2000㎡,且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防煙分區可采用擋煙垂壁、隔墻或從頂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