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防改造公司: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
3.2.1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可分為一、二、三、四級,相應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不應低于表3.2.1的規定。
表3.2.1不同耐火等級廠房和倉庫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
構件名稱 | 耐火等級 |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四級 | ||
墻 | 防火墻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3.00 |
承重墻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2.50 | 不燃性2.00 | 難燃性0.50 | |
樓梯間和前室的墻 電梯井的墻 | 不燃性2.00 | 不燃性2.00 | 不燃性1.50 | 難燃性0.50 | |
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1.00 | 不燃性0.5 | 難燃性0.25 | |
非承重外墻房間隔墻 | 不燃性0.75 | 不燃性0.50 | 難燃性0.5 | 難燃性0.25 | |
柱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2.50 | 不燃性2.00 | 難燃性0.50 | |
梁 | 不燃性2.00 | 不燃性1.50 | 不燃性1.00 | 難燃性0.50 | |
樓板 | 不燃性1.50 | 不燃性1.00 | 不燃性0.75 | 難燃性0.50 | |
屋頂承重構件 | 不燃性1.50 | 不燃性1.00 | 難燃性0.5 | 可燃性 | |
疏散樓梯 | 不燃性1.50 | 不燃性1.00 | 不燃性0.75 | 可燃性 | |
吊頂(包括吊頂擱柵) | 不燃性0.25 | 難燃性0.25 | 難燃性0.15 | 可燃性 |
注: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
【條文說明】3.2.1本條規定了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分級及相應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
2柱的受力和受火條件更苛刻,耐火極限至少不應低于承重墻的要求。但這種規定未充分考慮設計區域內的火災荷載情況和空間的通風條件等因素,設計需以此規定為更低要求,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確定合理的耐火極限,而不能僅為片面滿足規范規定。
3由于同一類構件在不同施工工藝和不同截面、不同組分、不同受力條件以及不同升溫曲線等情況下的耐火極限是不一樣的。本條文說明附錄中給出了一些構件的耐火極限試驗數據,設計時,對于與表中所列情況完全一祥的構件可以直接采用。但實際構件的構造、截面尺寸和構成材料等往往與附錄中所列試驗數據有所不同,因此,對于某種構件的耐火極限,難以通過試驗確定時,一般應根據理論計算和試驗測試驗證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確定。
3.2.2高層廠房,甲、乙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的獨立甲、乙類單層廠房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條文說明】3.2.2本條為強制性標準條文。由于高層廠房和甲、乙類廠房的火災危險性大,火災后果嚴重,應有較高的耐火等級,故確定為強制性標準條文。但是,發生火災后對周圍建筑的危害較小且建筑面積小于等于300m2的甲、乙類廠房,可以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
3.2.3單、多層丙類廠房和多層丁、戊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和有火花、赤熱表面、明火的丁類廠房,其耐火等級均不應低于二級;當為建筑面積不大于500m2的單層丙類廠房或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m2的單層丁類廠房時,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條文說明】3.2.3本條為強制性標準條文。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及丁類生產中的某些工段,如煉鋼爐出鋼水噴出鋼火花,從加熱爐內取出赤熱鋼件進行鍛打,鋼件在熱處理油池中進行淬火處理,使油池內油溫升高,都容易發生火災。對于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如屋頂承重構件采用木構件或鋼構件,難以承受經常的高溫烘烤。這些廠房雖屬丙、丁類生產,也要嚴格控制,除建筑面積較小并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外,均需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對于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建筑面積小于500m2的單層丙類廠房和生產過程中有火花、赤熱表面或明火,但建筑面積小于1000m2的單層丁類廠房,仍可以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3.2.4使用或儲存特殊貴重的機器、儀表、儀器等設備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條文說明】3.2.4本條為強制性標準條文。特殊貴重的設備或物品,為價格昂貴、稀缺設備、物品或影響生產全局或正常生活秩序的重要設施、設備,其所在建筑應具有較高的耐火性能,故確定為強制性標準條文。特殊貴重的設備或物品主要有:
1價格昂貴、損失大的設備。
2影響工廠或地區生產全局或影響城市生命線供給的關鍵設施,如熱電廠、燃氣供給站、水廠、發電廠、化工廠等的主控室,失火后影響大、損失大、修復時間長,也應認為是“特殊貴重”的設備。
3特殊貴重物品,如貨幣、金銀、郵票、重要文物資料、檔案庫以及價值較高的其它物品。
3.2.5鍋爐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當為燃煤鍋爐房且鍋爐的總蒸發量不大于4t/h時,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條文說明】3.2.5鍋爐房屬于使用明火的丁類廠房。燃油、燃氣鍋爐房的火災危險性大于燃煤鍋爐房,火災事故也比燃煤的多,損失嚴重的火災中絕大多數是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故本條規定鍋爐房應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且燃油、燃氣鍋爐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每小時總蒸發量不大于4t的燃煤鍋爐房,一般為規模不大的企業或非采暖地區的工廠,專為廠房生產用汽而設置的、規模較小的鍋爐房,建筑面積一般為350m2-400m2,隨著節能減排政策的實施就也正在逐步減少,故這些建筑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
3.2.6油浸變壓器室、高壓配電裝置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其他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和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50229等標準的規定。
【條文說明】3.2.6油浸變壓器是一種多油電器設備。在長期過負荷運行狀態下或發生故障產生電弧時,油浸變壓器易因油溫過高而著火或產生電弧使油劇烈氣化,使變壓器外殼爆裂釀成火災事故。實際運行中的變壓器存在燃燒或爆裂的可能,需提高其建筑的防火要求。對于干式或非燃液體的變壓器,因其火災危險性小,不易發生爆炸,故未作限制。
3.2.7高架倉庫、高層倉庫、甲類倉庫、多層乙類倉庫和儲存可燃液體的多層丙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單層乙類倉庫,單、多層丙類倉庫和多層丁、戊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條文說明】3.2.7本條為強制性標準條文。高層倉庫具有儲存物資集中、價值高、火災危險性大、滅火和物資搶救困難等特點。甲、乙類物品倉庫起火后,燃速快、火勢猛烈,其中有不少物品還會發生爆炸,危險性高、危害大。因此,對高層倉庫、甲類倉庫和乙類倉庫的耐火等級要求要更高。
高架倉庫是貨架高度超過7m的機械化操作或自動化控制的貨架倉庫,其共同特點是貨架密集、貨架間距小、貨物存放高度高、儲存物品數量大和疏散撲救困難。為了保障在火災時不會導致很快倒塌,并為撲救贏得時間,盡量減少火災損失,故要求其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
3.2.8糧食筒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二級耐火等級的糧食筒倉可釆用鋼板倉。
糧食平房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于三級;二級耐火等級的散裝糧食平房倉可采用無防火保護的金屬承重構件。
【條文說明】3.2.8糧食庫中儲存的糧食屬于丙類儲存物品,目前大部分采用了先進的技術手段控制其溫濕度,但在熏蒸和倒運過程中仍存在危險,火災的表現以陰燃和產生大量熱量為主。對于大型糧食儲備庫和筒倉,目前主要采用鋼結構和鋼筋混泥土結構,由于糧食對結構的作用與其他物質的作用有所區別,因此,規定二級耐火等級的糧食庫可采用全鋼或半鋼結構。其他有關防火設計要求,除本規范規定外,更詳細的要求執行現行標準《糧食平房倉設計規范》GB50320和《糧食鋼板筒倉設計規范》GB50322。
3.2.9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內的防火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0h。
【條文說明】3.2.9本條為強制性標準條文。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一旦著火,其燃燒時間較長和(或)燃燒過程中釋放的熱量巨大,其防火分區除應釆用防火墻進行分隔外,有必要適當提高防火墻的耐火極限。
3.2.10一、二級耐火等級單層廠房(倉庫)的柱,其耐火等級分別不應低于2.50h和2.00h。
3.2.11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全保護的一級耐火等級單、多層廠房(倉庫)的屋頂承重構件,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除一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構件可采用無防火保護的金屬結構,其中能受到甲、乙、丙類液體或可燃氣體火焰影響的部位應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護措施:
1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單層丙類廠房的梁、柱和屋頂承重構件;
2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多層丙類廠房的屋頂承重構件;
3單、多層丁、戊類廠房(倉庫)的粱、柱和屋頂承重構件。
【條文說明】3.2.11鋼結構在高溫條件下存在強度降低和蠕變現象。對建筑用鋼而言,在260℃以下強度不變,260℃-280℃開始下降;達到400℃時,屈服現象消失,強度明顯降低;達到450℃-500℃時,鋼材內部再結晶使強度快速下降;隨著溫度的進一步升高將會使其失去承載力。蠕變在較低溫度時也會發生,但溫度越高蠕變越明顯。由于甲、乙、丙類液體燃燒速度快、熱量大、溫度高,又不宜用水撲救,對無保護的金屬結構柱和梁的威脅較大,因此要對使用和儲存甲、乙、丙類液體或可燃氣體的廠房和倉庫有所限制。
對于火災危險性較低的場所也要考慮肩部高溫或火焰,如可燃液體或可燃氣體燃燒所產生的輻射熱或火焰對建筑金屬構件的影晌,而釆取必要的保護措施。由于鋼結構防火涂料目前所存在的固有缺陷,對于鋼結構或其他金屬結構的防火隔熱保護,應首先考慮來用磚石、砂漿、防火板等無機耐火材料包覆的方式。對這些部位的金屬結構的防火保護,要求能夠達到本規范第3.2.1條規定的相應耐火等級建筑對該結構的耐火極限要求。
本條規定的“設置自動滅火系統”,要求該滅火系統能有效保護采用無防火保護的金屬結構構件的全部部位,對于廠房內雖設置了自動滅火系統,但對這些構件無保護作用時,仍需對這些構件進行防火保護。
本條中的“除一級耐火等級外的建筑的梁、柱、屋頂承重構件可釆用無防火保護的金屬結構”,是指只要所設計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是一級,而是二級或三級耐火等級時,該建筑的粱、柱、屋頂承重構件在規范規定的條件下均可以采用無防火保護的金屬結構。采用無防火保護的金屬結構后,該建筑物的耐火等級仍可以按原設計的耐火等級,即二級或三級確定。
本條中的“屋頂承重構件”是指用于支承屋面荷載的主結構構件,如組成屋頂網架、網殼、桁架的構件及屋面粱、支撐以及同時起屋面結構系統支撐作用的檁條。
3.2.12除甲、乙類倉庫和高層倉庫外,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非承重外墻,當采用不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當采用難燃性墻體時,不應低于0.50h。
4層及4層以下的一、二級耐火等級丁、戊類地上廠房(倉庫)的非承重外墻,當采用不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不限;當釆用難燃性輕質復合墻體時,其表面材料應為不燃材料、內填充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材料的燃燒性能分級應符合現行標準《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8624的規定。
【條文說明】3.2.12本條規定了非承重外墻采用不同燃燒性能材料時的要求。
采用鋁板、其他金屬板、鋼面夾芯板、砂漿面鋼絲夾芯板等作非承重墻體和屋面,具有投資較省、施工期限短的優點。但在這些類型的圍護結構中,由于生產材料所用工藝或結構施工方法不同,防火性能存在較大差異,如金屬板的耐火極限約為15min;外包鐵皮的難燃性墻體,耐火極限約為30min;金屬面夾芯板的耐火極限為10min左右。因此,本條對這些板材的使用范圍及其燃燒性能進行了必要的限制。但由于這些圍護構件在工業建筑中主要起保溫隔熱和防風、防雨的作用,因此在建筑層數較低或火災危險性較小時,即使對其耐火極限不作要求,也可以更好地滿足工程的需要。
3.2.13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內的房間隔墻,當釆用難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應提高0.25h。
【條文說明】3.2.13目前,國內外均開發了大量新型建筑材料,且已用于各類建筑中,于2001年也專門出臺了有關政策鼓勵和積極發展新型節能環保型建材。為規范這些材料的使用,同時又滿足人員疏散與撲救的需要,本著燃燒性能與耐火極限協調平衡的原則,在降低構件燃燒性能的同時適當提高其耐火極限,但一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多為性質重要或火災危險性較大或為了滿足其他某些要求(如防火分區建筑面積)的建筑,因此本條僅允許適當調整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房間隔墻的耐火極限。
3.2.14二級耐火等級多層廠房和多層倉庫內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
3.2.15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50h和1.00h。
【條文說明】3.2.15本條為強制性標準條文。建筑物的上人平屋頂,可用于火災時的臨時避難場所,符合要求的上人平屋面可作為建筑的室外安全地點。為確保安全,對于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耐火極限應與相應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頂承重構件和樓板的耐火極限一致。
3.2.16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屋面板應采用不燃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層和絕熱層可采用可燃材料;當為4層及4層以下的丁、戊類廠房(倉庫)時,其屋面板可采用難燃性輕質復合板,但板材的表面材料應為不燃材料,內填充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
【條文說明】3.2.16由于三、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頂承重構件可采用難燃或可燃材料,因此,本條只規定了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板應采用不燃材料,即鋼筋混凝土屋面板或其他不燃屋面板。考慮到現有防水處理和絕熱措施,允許在這種屋面上鋪設油氈等可燃防水層或采用難燃或可燃絕熱材料。
對于層數較少或火災危險性較小的大跨度建筑物,在國外,特別是在西歐和北歐地區,屋面板大多釆用金屬板或金屬面夾芯板。這種屋面施工簡單、周期短,便于機械化施工,保溫性能較好,在建筑市場上很受歡迎,但除金屬屋頂承重構件外無實體的屋面結構層。在設計和使用這些板材時,要注意選擇燃燒性能較高、不易發生熔融滴落現象的材料。
3.2.17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墻體釆用不燃材料的廠房(倉庫),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3.2.18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外露部位,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且節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
【條文說明】3.2.18預制鋼筋混凝土結構構件的節點和明露的鋼支承構件部位,一般是構件的防火薄弱環節和結構的重要受力點,要求采取防火保護措施,使該節點的耐火極限不低于本規范第3.2.1條表3.2.1中相應構件的規定,如對于梁柱的節點,其耐火極限就要與柱的耐火極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