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同事咨詢探火管滅火裝置的探火管長度不夠,是否可以增加探火管的長度。
以前還真沒注意這個問題。
于是查詢了相關規范。
《探火管滅火裝置技術規程》CECS345-2013對炭火掛的長度規定。
3.1.11 直接式探火管滅火裝置的探火管最大長度應按注冊數據取值,注冊方法按本規程附錄B的規定執行。
《探火管式滅火裝置》GA1167-2014
7.5.1直接式滅火裝置噴射時間
試驗前將裝置在最低使用環境溫度條件下放置16h以上,按規定方式將探火管與滅火裝置正確連接,并使其處于準工作狀態。探火管末端連接一可連續監視管內壓力的變送器,探火管長度為生產單位公布的滅火裝配接的最大長度。在探火管末端通過火源使其形成爆破口,自動啟動滅火裝置噴射滅火劑,開始計時,當滅火劑噴射結束或噴口處壓力達到0.18MPa,停止計時,記錄噴射時間。
7.5.2間接式滅火裝置噴射時間
試驗前將滅火裝置在最低使用環境溫度條件下放16h以上,按規定方式將探火管、釋放管和噴嘴與滅火裝置正確連接,并使其處于準工作狀態。探火管、釋放管長度為生產單位公布的滅火裝置配接的最大長度,噴嘴的型號規格和數量由設計決定。在探火管末端通過火源使其形成爆破口,自動啟動滅火裝置噴射滅火劑,開始計時,當滅火劑噴射結束時,停止計時,記錄噴射時間。
從以上規范看,探火管的最大長度,是需要經注冊試驗確定,按說應該在產品檢驗報告中列出,但是找了幾個廠家的產品檢驗報告,檢驗報告上并沒有提供最大長度數據。
可以說這是現在探火管滅火裝置一個比較尷尬的地方,規范規定了最大長度的檢測方法,但是檢驗報告并沒有提供相應的數據。
在這種情況下,只能根據廠家產品說明書中提供的最大長度數據了(雖然感覺權威性不高,但是沒有更加有效的數據。)